| 一、主要职责
(一)负责宣传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、法规、方针和政策。为市政府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。
(二)管理、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;指导、监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、土地使用权流转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; 主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;指导、监督乡(镇、街道办事处)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、审计工作;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。
(三)编制全市农业发展规划,并组织实施;指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、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;负责种子种苗和农业产业建设项目工作。
(四)主管全市农业龙头企业,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;制订全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规划。负责农业龙头企业的检查考核。
(五)研究制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政策,促进农业产前、产中、产后一体化;指导效益农业、农业产业化经营、农业技术示范园区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外向型农业的发展;制订全市“无公害农产品”、“绿色食品”、“有机食品”的规划及相关政策,协调组织实施工作;组织协调农产品的加工与流通;负责抗灾救灾农用物资的分配和灾后农业生产自救指导工作。
(六)负责农业科研、教育、新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管理;组织农业科研和推广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工作;负责全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及农业技术队伍建设;负责乡、镇、街道办事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;负责农业科研成果的申报和管理工作;负责全市农业教育、培训和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、推荐工作。
(七)负责全市动植物防疫、检疫,种子种苗、种畜禽管理,食(药)用菌种管理,农药、化肥、兽药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,农机管理,兽医卫生监督,蔬菜基地建设与保护、农业技术推广等农业行政执法工作;负责绿色食品的申报和技术质量监督工作。组织实施拖拉机、联合收割机、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、产品质量检验、鉴定、和认证管理;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和农产品质量标准。
(八)主管全市农业外事、外资、外经工作,组织开展国内外的农业经济和技术交流合作;做好农业对外招商,承担农业援外项目,推动全市农业对外开放工作。
(九)负责农业区划、农业综合开发、农村能源的推广管理工作;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、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。
(十)负责全市农业信息系统建设;办好便民服务窗口,做好农技110及农业科技电话语音咨询系统的管理及内容更新工作;负责农业信息收集、整理;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。
(十一)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安排、使用和管理工作;主管国营农场的经营管理和体制改革工作。
(十二)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系统各单位的人事、劳动、财务、职工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。
(十三)市委、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。 |